国际人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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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5日

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运动创始人将人道思想从伦理学范畴扩大到法学范畴,把中立性概念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之变成对国家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并应用于战争或武装冲突的创举。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运动在国际社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法律依据,传播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运动的重要职责。

一、国际人道法概述

(一)定义

国际人道法的英文为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IHL),又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

国际人道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国际性和非国际性)中,出于人道的目的,以条约和惯例的形式,保护不直接参加战斗或不再参加战斗的人员,规定各交战国或冲突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作用

根据传统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和解决国际争端的强制手段,是合法的,国家有“诉诸战争权”,使用武力是国家不容置疑的绝对权利。但随着战争给人类造成的严重伤害和摧残,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世界各国人民反对战争的要求和愿望日益高涨。1928年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际政策工具的一般公约》(简称《巴黎非战公约》),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推行国际政策的工具,即“战争非法”。但是,战争或武装冲突无时无刻不在发生。

国际人道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制止或消灭战争,它主要是出于人道的考虑,通过限制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来保护战争受难者,减少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残酷性。

国际人道法包括“海牙公约体系”和“日内瓦公约体系”两个分支体系。海牙公约体系是关于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的诸多公约的统称;日内瓦公约体系是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诸多公约的统称。

在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国际人道法是专指日内瓦公约体系即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这部分内容,称之为狭义的国际人道法。其实,海牙公约体系和日内瓦公约体系并不是完全独立或互不相干的,这两个系统相互之间有交叉和融通:部分海牙公约的法律效力在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部分日内瓦公约的法律效力也在限制交战各方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而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往往要通过限制交战各方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来实现。1977年6月8日签订的保护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两个附加议定书,把海牙公约关于作战方法和作战手段的规则与日内瓦公约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规则有机地联系起来,从而,构筑了符合时代要求的当代国际人道法的框架,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国际法形式和体系。这就是广义上的国际人道法。因此,有专家称:1977年签订的日内瓦公约两个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是“保护”。“保护”的对象主要是不直接参加战斗或不再参加战斗的人员,可以

概括为三个方面:

人员:伤病员、战俘、平民、医务人员、宗教人员,佩戴红十字、红新月或红水晶标志的救护人员;

场所、物品:医院和医务用车、宗教或文化场所、民用物品或场所;

自然环境:确保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如森林、河流、水库等。

(三)基本原则

国际人道法含有几个基本原则,适用于一切战争或武装冲突:

1.人道原则:保护战争受难者。这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所有非战斗员必须得到尊重、保护和人道待遇。

2.区分原则: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加以区别,这是国际人道法最基本的限制和规定。

3.军事需要原则:在战争中攻击军事人员和目标是合法的,但是应尽可能地限制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害。

4.比例原则:当保护不可能是绝对的时候,应秉承善意,用“人道”和“军事需要”这两项原则互相制约。

5.禁止报复原则:严禁对国际人道法保护的对象采取报复行为。这一原则是绝对的。即使在对方已经采取了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的情况下,也不能因此采取任何报复行为。

在国际人道法中,“马尔顿条款”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重要原则。该条款以俄国著名国际法专家马尔顿命名。由马尔顿先生在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上创设这一条款被写进海牙公约前言。它的基本内容是:在国际人道法未包括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支配”。也就是说,在国际人道法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关冲突方仍有遵守国际人道法的义务。这一条款已被引进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款里,“马尔顿条款”使得国际人道法原则的范围远远地超过了已制定成文的公约,且不受时间的限制。正因如此,“马尔顿条款”在国际人道法中越发显出其普遍意义的重要性。

(四)实施

1.预防措施

为确保国际人道法规则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能得到普遍地尊重就需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在和平时期准备和落实,其中包括传播国际人道法知识,使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军队官兵、政府工作人员和红会工作人员能更多地了解国际人道法相关知识;培训合格人员以促进国际人道法的执行。

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一条规定:“各缔约国承诺在一切情况下尊重本公约并保证本公约之被尊重”,该公约还要求各国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各国履行国际义务。

2.监督机制

为确保国际人道法规则被尊重,冲突双方为保护各自在敌方境内利益而指定一个国家作为保护国(一般为中立国,若没有任何国家被指定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可以主动提出为冲突双方提供相当于保护国的协助),如1967年印度和巴基斯坦交战,这两个国家就同意接受瑞士为保护国,监督他们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际人道法。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作为国际人道法的倡导者和监护者,通过为战争受难者提供保护及救助工作,平时传播、推广国际人道法,并针对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采取特别行动。

3.制裁措施

虽然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的立法机构,但按照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条款的规定,如果发生违反公约的行为,国家首先要负责任。不过,国家只负责赔偿的义务;至于违反公约行为的个人,则要受到刑事制裁,分为国际制裁和国内制裁两种。

(1)国际制裁:《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对严重威胁他国的国家进行制裁,这种制裁包括军事、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如1990年海湾危机发生后,联合国安理会就通过决议对伊拉克实行的制裁。

(2)国内制裁:国际人道法要求各缔约国制定法律,以惩罚犯有战争罪行(如严重破坏日内瓦公约和滥用红十字标志)的行为。各国国内法院有义务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的人进行起诉。


2019年8月6日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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